老古 發表於 2014-10-12 22:22:00

【新電子商務經營模式 訂定第三方禮券規範】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新電子商務經營模式 訂定第三方禮券規範</FONT>】</FON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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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依現行規定,非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不得發行禮券,但實際上根據統計,去(102)年以團購券等第三方發行禮券市場規模超過40億元,消費人數達4百萬人,是電子商務與中小企業行銷重要通路,但因屬預購型消費且非直接提供產品或服務者,一旦發生消費紛爭,恐難以解決。</STRONG></P>
<P><BR><STRONG>因應第三方發行禮券這類新興的商業經營模式與消費型態,行政院消保會討論通過經濟部研擬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擬於10月公告施行。馬上有外商持高度興趣,國際知名禮券發行業者新加坡商Sodexo,即有意搶灘台灣市場。</STRONG></P>
<P><BR><STRONG>「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將規範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時,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3千萬元;其履約保障機制,應以金融機構足額履約保證,或將預收款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STRONG></P>
<P><BR><STRONG>此外,不得於禮券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的情形,當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返還價金時、不得加收任何費用,也不得記載發生消費爭議時,免除自身責任的文字,以提供完善消費的保障。</STRONG></P>
<P><BR><STRONG>若以禮券以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而難以完整呈現應記載事項,發行人應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費者應記載事項及得隨時查詢交易明細的方法。</STRONG></P>
<P><BR><STRONG>消保處表示,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目的在於促進定型化契約的公平合理,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公告事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而業者如未記載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依消保法公告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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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引用:</STRONG><A href="http://n.yam.com/cardu/life/20140927/20140927580644.html"><STRONG>http://n.yam.com/cardu/life/20140927/20140927580644.html</STRON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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