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離子 發表於 2014-9-14 11:28:20

【第三方支付 可繳基金、保單】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第三方支付 可繳基金、保單</FONT>】</FON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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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網家董事長詹宏志日前對於第三方支付儲值開砲,對此,金管會主動澄清,「這是業者的誤會」,我國第三方支付儲值未來可從事基金或保單銷售的支付扣款,但實際「銷售主體」,仍是投信或保險公司為之。</STRONG></P>
<P><BR><STRONG>詹宏志日前抨擊,政府雖然通過第三方支付,未來電子商務可以支付和儲值,但很多東西不能做,如同對台灣業者上手銬,像中國支付寶都能做電子錢包、理財專戶,台灣卻不行!</STRONG></P>
<P><BR><STRONG>對此,金管會銀行局長詹庭禎澄清,本條例草案所定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項目,已參酌國外對於類似支付機構之相關法令規範,包括:線下交易服務(O2O)等,換言之,已經具備發展電子錢包之功能。</STRONG></P>
<P><BR><STRONG>至於業者抨擊,台灣無法像中國業者開放程度,銀行局官員回應,「事實並非如此,中國的支付寶也無法經營基金買賣,業者誤會了!」</STRONG></P>
<P><BR><STRONG>銀行局指出,「餘額寶」其實是「支付寶」提供的一個增值服務而已,看起來好像是在支付寶這個平台買基金,實際上,這是把天弘基金的銷售平台,聯結到支付寶。</STRONG></P>
<P><BR><STRONG>根據中國法令規定,支付機構與其他基金公司或貸款公司就金融商品進行相關合作,僅提供資金支付渠道,不能經營基金買賣等理財或借貸業務。</STRONG></P>
<P><BR><STRONG>換言之,不論現在的中國或通過第三方支付專法的台灣,第三方支付業者本身都不得自行募基金,並沒有誰的法律落後問題。</STRONG></P>
<P><BR><STRONG>不過,詹庭禎也表示,雖然第三方支付不能自己賣,因為它沒有執照,也不是投信機構,但第三方支付仍可做為基金或保單銷售的「支付管道」。 </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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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R><STRONG>引用:</STRONG><A href="http://n.yam.com/tlt/fn/20140912/20140912546244.html"><STRONG>http://n.yam.com/tlt/fn/20140912/20140912546244.html</STRON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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