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 發表於 2013-10-3 04:26:31

【小法典/拉客】

【小法典/拉客】
若拉客從事性交易被逮,娼、嫖皆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警方目前採取對首次查獲者,由裁決巡官直接裁罰6千元到8千元不等後釋回;累犯則逐次增加裁罰,最多3萬元。

另,流鶯拉客投宿交易,通常店家不知情,無法成為共犯,除非性交易費用有抽頭等明確行徑,店家就會觸犯妨害風化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隨案移送檢方偵辦。

(記者邱俊福)

引用:http://n.yam.com/tlt/society/20130922/20130922767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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