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籍富 發表於 2013-3-21 06:03:35

【史學●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史學●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FONT>】</FONT></STRONG></P>&nbsp;<P><STRONG>1950年代蔣中正總統規畫實施行政體制改革的臨時組織。</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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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行政改革的推動,肇始於1952年的「推行行政三聯制要點」。</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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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19551962年總統府推動的改革檢討,則與王雲五提出的行政改革主張有密切關係。</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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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蔣中正曾接受其建議,成立「研討中央行政機關權責業務工作計畫」,由黃季陸任主任委員,因成效有限,1958年成立「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由王雲五擔任主任委員,謝冠生、黃季陸、嚴家淦、周至柔、雷法章、馬紀壯、周宏濤、阮毅成(兼秘書主任)為委員。</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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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其下設行政、國防、財政金融、經濟、文教、預算、總務、公營企業、司法、考銓10個研究小組。</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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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改革委員會除了總結黃季陸時期所提出的47件建議案,並進行相關議案的研討,總計提出88案,經蔣中正逐案批示後,交各相關部會辦理。</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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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為了推動及考核成效,1959年行政院成立「行政改革建議案研議小組」,由王雲五擔任召集人,1962年成立「行政改革建議案檢討小組委員會」,全盤檢討各建議案實施情況,並研討改進的辦法。</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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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此一階段的行政改革,在財經方面成果較為顯著,對於1960年推動的「十九點財經改革措施」有相當正面的效益。</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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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不過,涉及憲政及地方制度層面的改革則績效不彰。</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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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以委員會提出省政府法制化、保障地方政府權限、確實保障人權、地方及高等法院改隸司法院為例,除保障地方政府權限稍有進展外,幾乎都沒有落實,特別是地方及高等法院改隸司法院案,經行政院長與司法院長會商後,由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86號解釋宣布既有的體制違憲,但蔣中正一改原本支持的態度,直接要求暫緩實施。</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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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透過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及改革的成效,則可以看出中國國民黨高層對當時行政體制問題的認識,以及願意推動的改革內涵。</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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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nbsp;</P><strong>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48</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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