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解除戒嚴】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10:25 編輯 <br /><br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史學●解除戒嚴</FONT>】</FONT></STRONG></P> <P><STRONG>結束長期戒嚴的政治改革。</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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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簡稱解嚴。</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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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1987年7月14日,蔣經國總統明令宣告臺灣地區自7月15日零時起解嚴,並同時施行「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結束臺灣長達38年的戒嚴時期。</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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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在長期的戒嚴體制下,為數可觀的平民遭到軍法審判,其中冤、假、錯案為數不少,政治性案件亦牽扯甚多。</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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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戒嚴法」原本規定解嚴後受到軍法審判的人民,可以向普通法院要求「上訴」。</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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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原本的軍法判決已經定讞,甚至執行完畢,解嚴時軍法系統也獨立於普通法院之外,不受最高法院管轄。</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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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其中所謂的「上訴」,實際上是人民針對原軍法審判定讞的案件,可以透過法院提出重新審判的要求。</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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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然而蔣經國總統主導的中國國民黨當局,因特殊的考量,不願使戒嚴時期人權受害者有依法重審的機會,遂以「國安法」凍結原本「戒嚴法」規定解嚴以後的體制內救濟管道,「轉型正義」從而難以實現。</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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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此外,「國安法」延續戒嚴體制對人民遷徙自由的限制,特別是針對遭到限制返國的政治異議人士(又稱黑名單),而賦予行政機關有權不許可「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的入出境申請。</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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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至於「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國安法三原則」,顯示蔣經國此一政治改革方向並不徹底。</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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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解嚴是臺灣結束戒嚴體制的里程碑。</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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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不過,戰後臺灣的憲政體系不僅受「戒嚴法」的影響,亦受到動員戡亂時期(或非常時期)特別法體制的嚴重牽制,「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100條仍箝制言論自由,只要與國民黨當局不同的國家認同,就可能構成叛亂罪。</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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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加上「國安法」的配套安排,使解嚴還達不到「戒嚴法」原本規定改革效果,也不足以使臺灣的法律體系回歸民主憲政的常軌。</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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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就此而言,解嚴是臺灣朝向自由化發展重要的一步,但自由化改革卻未因此而完成。</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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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 </P><STRONG>引用:<A href="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89" target=_blank>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89</A></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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