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 發表於 2013-1-16 11:56:58

【立院三讀 防股東濫用公司法人】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立院三讀 防股東濫用公司法人</FONT>】</FON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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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債或清償困難,股東應負清償責任。</STRONG></P>
<P><BR><STRONG>現行公司法規定,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繳清其股份金額為限。</STRONG></P>
<P><BR><STRONG>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列「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STRONG></P>
<P><BR><STRONG>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偉哲下午受訪表示,修法主要是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掏空資金,投資人求償無門,凸顯公司法過去修正頻率雖高,但沒整體思維。</STRONG></P>
<P><BR><STRONG>他舉例,公司損失新台幣1000萬元,投資人是依所占股份比例分配求償額度,但對公司決策者而言,早就把股票拿去質押,新制就是對主要經營者課較重責任。 </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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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引用:</STRONG><A href="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30114/20130114140242.html"><STRONG>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30114/20130114140242.html</STRONG></A><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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