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都市計晝】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都市計晝</FONT>】</FONT></STRONG></P> <P><STRONG>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措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畫而言,上承區域計畫及綜合開發計畫,係屬第三層次之地方性計畫,依照其計畫地區及性質之差異,可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三種。</STRONG></P><P><STRONG></STRONG> </P>
<P><STRONG>都市計畫之制定,通常可分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兩個階段。</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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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前者係顯示都市長程或中程發展計畫之基本構想,具有基礎性、發展性及準則性,係擬定細部計畫之基礎及準則,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並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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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後者則係依據主要計畫所擬定之細節性、具體性之中程都市細部建設實施計畫,須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表之,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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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臺灣地區都市計畫之實施,遠較大陸各省為早,日人占據臺灣後,早於民國前十二年(西元一八九九)即已發布臺北市區都市計畫,前三年(一九○九)又發布臺中市與高雄市都市計畫,迄民國三十四年裏灣光復為止,日人所發布之都市計畫共七十四處,其中除臺北、臺中、高雄等幾個大都市之計畫內容較為詳細,包括交通、公共設施與土地使用分區外,其他較小之鄉鎮計畫內容都非常簡略,其中最小計畫地區,如苗栗縣南莊僅七公頃,三義僅十公頃,充其量僅屬街道計畫而已。</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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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迨臺灣光復後,政府為顧及實際需要,乃由當時臺灣行政長官公署。</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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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函知各縣市政府,除與我國法令牴觸者外,日據時期所頒布之法令,在我國法令未有規定前,仍繼續有效。</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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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故日據時期所頒布之都市計畫,仍繼續援用,一直到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為加強都市建設,首就原有計畫,依我國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分別整理呈報內政部核定發布,並配合都市之成長陸續發布新都市計畫,目前凡已都市化地區,幾乎全實施都市計畫,近年來為期都市計畫之實施能與區域計畫密切配合,凡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其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末依限辦理者,其上級機關並得代為擬定或變更之。</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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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並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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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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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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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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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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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王長璽)</STRONG></P>
<P><STRONG></STRONG> </P>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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