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管制】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績效管制</FONT>】</FONT></STRONG></P> <P><STRONG>PerformanceControl</STRONG></P><P><STRONG></STRONG> </P>
<P><STRONG>【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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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傳統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主要在避免利用土地資源及不相容的土地使用相互干擾,因此,管制內容係針對開發的土地使用類別、密度、開放空間等加以規定。</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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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由於法令的強制性,一方面限制土地使用的彈性,致使許多土地資源無法發揮其潛力;</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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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另一方面亦無法適應社會需求的變遷,忽略了人類土地使用行為對環境的衝擊。</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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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為改善傳統分區管制之缺失,至1960年以後,績效管制的觀念遂被利用於環境敏感地區之管理。</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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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績效管制乃針對土地資源的特性,並考慮生態容受力,以具體量化的標準,管制土地使用強度。</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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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在經由社經及環境品質兩個分向的分析,訂定一個不危及公共安全、經濟及福利的最低標準,利用此標準來管理人為的土地使用及開發行為。</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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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傳統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重點為管制使用別與強度,屬於「因(cause)」的管制。</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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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績效管制則著重「果(effect)」的管制,只要能滿足所訂的標準,開發行為的強度與分布則讓規劃者有彈性地調整之。</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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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績效管制主要的應用對象是在管制人類與環境敏感地區的開發行為,例如山坡地的土壤沖蝕與沈積、洪水平原的水患、水污染、水資源管理、噪音防制與公共空間的管理。</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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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目前我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中對山坡地所規定「基地開發後,……對外排放逕流量總合,不得超出開發前之逕流量總合」,即績效管制之應用。</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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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 </P>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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