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教授(德國)】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講座教授(德國)</FONT>】</FONT></STRONG></P> <P><STRONG>Ordinarius(Germany)</STRONG></P><P><STRONG></STRONG> </P>
<P><STRONG>【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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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德國大學教師的主幹即為講座教授(Ordinarius),其他教師統稱為非講座教授(Nichtordinarien)。</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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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講座教授可分為正教授(OrdentlicheProfessor,Ordinarius)和副教授(AuβerordentlicherProfessor,Ex-tra-Ordinarius)。</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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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講座教授為終身職的公務員,由各邦教育廳長任命之,事前必須經過聘任程序(Berufung)。</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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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根據邦大學法受聘的教授事先要和教育廳討論屬於該講座的附帶設備和待遇,例如附屬的研究所、所用的人員和經費等,然後簽訂一項聘任協定(Berufungsvereinbarung)。</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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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換句話說,講座教授可以不同權威的大小向教育廳交涉不同的聘任條件,所以講座教授的權力很大。</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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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如果遇到好的教授,事權可以統一,提高研究與教學的效能。</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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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但是遇到濫芋充數的教授,其為害也大。</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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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一九六八年德國大學生的抗議浪潮,主要在反對教授權力過大的講座制度。</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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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經過改革後的各邦新大學法,對於附屬於講座的設備、人員與經費採取整體分配法(Globaizuweisung),就是教育部不再將經費與人員分配給個別講座,而是將整個經費與人員分配給學校,然後由學校核心單位如校務會議(Senat),將經費與人員分配到各學院或學群(Fachbereich)。</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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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這種制度對講座制度有很大的改變,過去講座教授對所指定系所的教學與研究單獨負責,現在已無法承當全部的責任,因為他們對於預算的使用並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力。</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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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有些邦的大學法,仍然承認這種講座制度,但是講座教授的聘任協定所保證的經費,在財政困難時仍可予以削減。</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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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至於正教授和副教授的分別僅在所配予的經費、人員與設備方面,其他並沒有實質上的分別。</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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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在例外情形下即使沒有這種資格者,例如藝術教授也可以成為講座教授。</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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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 </P>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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