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基礎】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價值基礎</FONT>】</FONT></STRONG></P> <P><STRONG>Wertbasis</STRONG></P><P><STRONG></STRONG> </P>
<P><STRONG>【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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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價值基礎指不同科學研究的規範性基礎,此種規範性基礎是用以決定問題選擇、方法與技術之運用以及結果之應用與解釋。</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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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教育作為一種行動科學(Handlungswissenschaft)而言,首先必須考慮行動的可能性而非理論,教育實踐也不只是理論的運用。</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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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因此,教育科學(Erziehungswissenschaft)的理論建構,必須將一個反省的主體意識列入考慮方不致褊狹。</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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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再加上新方法及新概念工具的引入,實徵主義的方法論亦發生了內在的變化。</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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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教育實踐的情境,事實上不只是單純的實驗室情境(laborsituation),而是場地情境(fieldsituation),具有普遍性的法則知識實不適再作為教育實踐的規範;</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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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更重要的是教育研究中,價值中立(Wertneutralität)的立場也不宜過於堅持,教育的經驗研究中,規範性敘述與描述性敘述也需予以重新釐定。</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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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當代德國學者阿爾伯特(H.Albert)於一九六五年發表了〔價值祛除係方法原則:論規範性社會科學之必然性〕(WertfreiheitalsmethodischesPrinzip.ZurFragederNotwendigkeiteinernormativenSozialwissen-schaft)一文,其中他將社會科學研究中的「價值判斷」(Werturteil)、「價值基礎」與「評價」(Wertungen)作了清楚的畫分。</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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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價值基礎並非如價值判斷般涉及科學中對象語言的規範性敘述,而是不同科學研究中的規範性基礎。</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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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是以,阿爾伯特認為,價值中立的要求乃屬於價值基礎的後設理論(Metatheorie)規範,此與科學中對象理論(Objekttheorie)規範的敘述有所不同;</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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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屬於後設層次的規範敘述與對象理論中的價值中立兩者並不相互衝突。</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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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透過價值判斷、價值基礎與評價的區分,阿爾伯特打破了古典實徵論(klassischerNeopositivismus)者認為「規範語句不能予以檢證,因而不具任何意義」的迷執,而以為規範問題事實上仍可能透過檢證原則來加以檢核,故規範問題仍可以作為經驗研究的對象。</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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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阿爾伯特也進一步提出了一些後設理論規則,以檢核規範性敘述:規範語句必須先檢核其邏輯的一貫性,以排除任何可能的邏輯矛盾,其次也需檢討其是否為形上基礎的描述句,最後對於規範語句也應檢核其實踐的可能性。</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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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依阿爾伯特所提出的後設理論規則,教育科學與實踐教育學(praktischePädagogik)之間的區分並無意義,因為無論是規範性的敘述或描述性的敘述,均可加以描述。</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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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總之,阿爾伯特關於價值基礎的說明,象徵了原主導當代教育研究之實徵主義方法論發生的內在變化。</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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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主張實徵教育研究的學者若未作深層的方法論之反省,而以其方法論上的固定不變的後設法則來規範實際的研究,則常有流於為偏差之意識型態(ideology)尋找合理化的「實徵的證據」之危險,而且研究的結果也常導致理論與實踐的割離。</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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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為了彌補實徵性研究所可能造成的偏差,教育研究實應慎重考慮阿爾伯特所言之不同學科的價值基礎,引進其他方法論的概念架構,俾使教育學方法論之後設原則在規範實際教育研究時能更恰如其分地描繪教育實際,讓教育理論與實踐間作出緊密的結合。</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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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 </P>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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