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碩 發表於 2012-11-23 02:01:25

【道德與法律】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道德與法律</FONT>】</FONT></STRONG></P>&nbsp;<P><STRONG>MoralityandLaw</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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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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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道德與法律包括「道德」和「法律」兩個單獨名詞,各自有其意義;</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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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在將兩個名詞合而為一後,這個複合名詞,即道德與法律的意義,是以二者的關係為主,解釋其意義,要從二者所以關聯在一起處來看。</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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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首先在於二者的目的和功能有相同之處,其次是有一個在前,一個為繼的連帶關係,第三是二者有互依之處。</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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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從道德與法律共同的目的和功能看,最好暫且放棄道德論的形上觀點,而從實際方面著眼,則道德與法律的關係,不必用過多的言辭論辯,可以昭然若揭。</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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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那麼從實際方面著眼,就要以人類群居的必然為起點。</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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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這一點是業經公認的,理由是人不能離群索居,若沒有別人的幫助,一個人無法單憑自己的能力,而可以滿足生活「所必須」的事物。</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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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道德的實際目的,就是要使「每個人」都能得到生活中必須的,來自於別人的幫助;</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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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同樣都是人,大家都站在同一個立足點上(即是平等),有需要的一方或一個人,需要幫助,是很明顯的,是已經確定的,問題是「誰」來幫助?</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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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為什麼「有人」要成為「幫助別人的」?</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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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爽直的說,就是「如何決定」誰是「助人」的人?</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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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如果把「助人」的人另外組成一類,又根據什麼標準?</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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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所以從這方面說,根本就無法從人群中分出一類,使之成為「專門助人」的人。</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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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因為在根本上,都是同樣的人,也就「同樣的都是需要幫助者」,在人群中找不出「只會助人,不需要人助」的人來,也就是沒有另外的一類人。</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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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就是每個人在得到「人助」之外,也擔當「助人」的任務,這個辦法,一則是人都做得到的,一則也是最公平的,而且符合人生而平等的觀念和事實。</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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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於是在「待助」和「助人」兩者相關時,便生出一項「義務原則」,表面上看似乎是「待助於人者」等待別人來實現他「助人」的義務,當然在「待助」的情形中看不出「自己」有什麼義務,然而「助人的義務」,用最實利的觀點說,也就在此時發生(如果待助的情況是生平第一次出現),因為情況改變後,自己將會成為助人者,就要實現助人的義務了。</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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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待助與助人之可以且必須交互替換,不可能限於一時一地,而是發生在生活的連續歷程裡,成為人和人間永遠存在的關係,不但時地變換而不改,而且決不限於固定的對象,是群體組合的必然。</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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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從這個最簡單基本的群體組合意義,產生了道德規則或行為規範,最簡單而具體的道德原則是:一個人為滿足自己的生活,最低限度不能因而妨害別人的生活。</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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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這個原則暗含的意義便是:妨害了別人,一則將在需要時得不到本來可以得到的幫助,一則是別人也會妨害「我」的生活,因為在群居中,人和人的關係都是對等,而且可以轉換的,沒有一個人可以只用自己「一方面」為準。</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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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如果把「助人以自助」的義務看做是道德的基本原則。</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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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則衍生出來的道德法則和行為規範,實際上都是以此為目的,而道德的約束作用,即是道德的功能,從群體方面說,是在維持整體的秩序與和諧;</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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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群體既然是由於個人的需要而組成的,實際上也正是為了每個人自己。</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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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道德實踐有賴於每個人都能了解道德的意義,至少能夠遵守已有的道德規則,自行約束自己,控制自己的行為,最簡單的一項,便是不能妨害別人。</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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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然而約束自己、控制自己行為這件事,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做到的;</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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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且道德規則已經把「妨害別人」視為「不當」或「不應該」,以別於「於人無害」,以至「於人有利」的視為「當」或「應該」;</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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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應該」是「義務」,和「願意」並不相同,切近的「願意」只由於一己的願望,不萬顧及「義務」的根源,於是順應「衝動,而為時,如果與人有關,往往不免於「利己害人」因而做出「不道德」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已經表現出道德失去了約束力,而維持群體秩序與和諧便又發生了問題。</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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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在道德對一部分人失去功能後,繼起的維持社會秩序的方法,便是「公意」的制裁,於是出現了法律。</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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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從理論上說,使群體中每個人知道並實踐道德規範,是維持群體秩序的第一步,而且要假定群體中每個人都能接受且實行。</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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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這個假定不能成為事實,因為在任何一個群體道德規範訂定時,違犯的人已經存在,不得不用法律以應急,而用法律繼道德之後,以補道德效力之不足。</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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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所以任何一個文化,在其發展過程中,「應該」和「禁止」兩者幾乎同時並存;</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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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禁止」的項目卻往往與日俱增,而有了表面的先後之別。</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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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從道德與法律的互依關係看,已經出現以道德為先,以法律為繼的關聯。</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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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在兩者相互為用方面,從功能說,道德需要陶冶的工夫,責在教育,而陶冶工作,必須假以時日;</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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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為求迅速切近的效果,即是用法律「禁止」未發生的「不當行為」,同時也對「已發生的不當行為」,予以制裁。</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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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在實際事例中,法律制裁是「手段」,其效果是否能延伸到制裁完結之後不可確定,所以還是要用道德教化或「感化」以求長期的效果。</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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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用常識比喻,道德是「保持健康之道」,法律是「治療」,人要注意健康,然而疾病時仍須求醫診治;</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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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治癒後還是需要保養。</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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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西方文化把道德寄託於神(宗教),也服膺神的法則,與政治中的法律不同,當為另外的概念。</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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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nbsp;</P>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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