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教育學】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規範教育學</FONT>】</FONT></STRONG></P> <P><STRONG>NormativePädagogik</STRONG></P><P><STRONG></STRONG> </P>
<P><STRONG>【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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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規範是指理論活動或實踐活動所應該遵循的規則。</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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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狹義的規範教育學是指以教育領域之外的倫理、宗教和習俗規範或價值系統為基礎,來從事教育活動或有關教育的理論省察。</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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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廣義的規範教育學則指在教育學領域中產生自身的價值和規範系統。</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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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學者之間對於規範教育學一詞的了解並不一致,歸納而言,略有下述四種用法:1.指以天主教思想傳統為基礎的教育思想,瑪斯納(N.Massner)、杜爾詩(J.G.M.Dursch)等人即認為天主所定之規則應為規範教育活動之準繩。</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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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2.布瑞欽卡(W.Brezinka)認為凡是主張詮釋與實踐教育學的學者,均以威爾曼(O.Willmann)和狄爾泰(W.Dilthey)理論為基礎,透過情境分析、評價分析,對實際教育活動產生規範性的影響,因此,以詮釋和實踐為導向之教育學者,均可視為規範教育學者。</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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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3.布蘭克茨(H.Blankertz)認為規範教育學係聯結天主教、新教、技術學探究以及社會主義探究的一股教育思想。</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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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4.布蘭克茨早年(1959)的博士學位論文:〔新康德主義的教育觀〕、陳克(K.G.Zenke)一九七○年出版的〔教育學〕以及羅維希(D.J.Löwisch)一九七○年主編〔柯亨論教育的意義〕均認為以新康德主義思想為基礎,帶有強烈哲學意味之教育理論均屬於規範的教育學。</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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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唯三位學者對於規範教育學代表人物之看法相當紛歧。</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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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規範教育學的意義雖有上述紛歧之看法,但對規範在實際教育活動、教育理想之建立以及教育的科學研究地位則有較為一致的觀點。</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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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就教育實際活動而言,規範教育學者咸認教育與規範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教育的規範結構是絕對而超越時空的,須以權威的方式具體實現於教育過程。</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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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就指引教育活動之教育理想而言,其依據並不在教育活動本身,而應藉助於社會學、哲學、神學、宗教、世界觀等來建立教育理想。</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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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從科學探究的觀點來看,規範教育學對於規範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其一、認為教育作為一門科學而言,須從既有的規範出發,樹立至自己的規範,並建立其科學基礎;</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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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其二、認為教育科學只能以規範作為研究內容,但科學研究本身不能建立規範。</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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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 </P>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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