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碩 發表於 2012-11-22 04:58:44

【海外留學生歸返安置政策(大陸地區)】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海外留學生歸返安置政策(大陸地區)</FONT>】</FONT></STRONG></P>&nbsp;<P><STRONG>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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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大陸地區的海外留學生歸返安置政策規定:海外的留學生回國後基本上是由國家統一安置、統一分配工作。</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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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從一九五○年代一直到一九七○年代末,有關海外留學生的安置一般是預先進行的,即在其出國之前先制定分配到某個具體工作單位的預分方案,待其回國後即按該方案辦理有關的分配報到手續。</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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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之後,根據留學教育發展的新情況,由勞動人事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三日聯合發出的[畢業留學生分配派遣暫行辦法]中,對回國留學生的工作安排作了規定,該規定指出:留學生中屬國家計畫統一選派的進修人員,回國後原則上回原選派單位工作;</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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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根據國家計畫統一選派的留學研究生、大學生畢業回國後,除派出時已有特殊規定者之外,一律由國家統一分配,有關的年度分配計畫由勞動人事部、教育部及各有關部委和省、市、自治區統一制訂;</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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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國家計畫外派出的各類留學人員回國後,原則上仍回原選派單位工作;</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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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自費出國留學的研究生、大學生回國後,持有學歷、學位證件者,國家承認其在國外的學歷和學位,由其本人出國前所在的省、市、自治區(或國務院各部門)人事部門量才錄用,安排工作。</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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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對取得碩士以上學位,需要跨地區、跨部門安排的自費留學回國人員,由所在省、市、自治區(或國務院各部門)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勞動人事部審定並負責統一分配。</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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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以後,根據[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回國留學生的分配工作統一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管理。</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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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一九八七年十月七日,國家教委和國家科委發出[回國留學人員工作安排暫行辦法],進一步在政策上對回國留學生工作安排的原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及工作安排的具體方式等再作規定,指出工作安排原則為:國家公派出國的研究生、大學生學成回國後,除派出時已明確工作單位的人員外,由國家安排工作;</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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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獲得大專以上學歷的自費留學人員學成回國後,本人願意由國家安排工作的,與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同等對待;</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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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出國前已明確工作單位的公派留學人員(包括進修期間攻讀學位的人員)回國後,原則上回原選派單位,不再另行安排工作。</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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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是:國家教委下屬的有關職能機構會同國家科委的有關機構負責擬定有關回國留學人員工作安排的具體政策和辦法,國家教委有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掌握和彙集國內對留學人員的需求訊息,並提供給留學人員,以便其回國擇業時參考;</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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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要求到教育系統工作的公派回國留學人員由國家教委相應機構負責安排;</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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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要求到非教育系統工作的公派留學人員由國家科委相應機構負責安排;</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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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自費留學人員則均由國家教委的相應機構負責安排。</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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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工作安排的具體方式為:國家教委各有關機構會同國家科委有關機構採取各種方式,指導回國留學人員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擇業和聘用活動;</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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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留學人員可在留學期間直接與國內用人單位聯繫,也可請國內有關主管部門與用人單位聯繫,或可在回國探親、休假或學成回國後與用人單位直接面談,或在國家教委會同國家科委不定期召開的回國留學人員與用人單位見面會上落實洽談有關工作單位等。</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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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nbsp;</P>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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