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碩 發表於 2012-11-22 03:35:12

【[倫巴第法]】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倫巴第法]</FONT>】</FONT></STRONG></P>&nbsp;<P><STRONG></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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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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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倫巴第法]是中世紀義大利北部地區倫巴第所使用的法律,為早期的日耳曼法(earlyGermanicLaw)之一。</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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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這些早期的日耳曼法在西元五至十一世紀時於西歐起過重大作用,對於後世的資本主義(Capitalism)的法律也有影響;</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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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其中對於英國法的影響尤為顯著。</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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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中世紀歐洲著名的法律學校帕維亞(Pavia)學校,自十一世紀初起即是以研習[倫巴第法]著稱的學校。</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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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在所有侵入羅馬帝國的日耳曼蠻族中,倫巴第人是最晚的一支,他們大約於六世紀後半時進入義大利的城鎮。</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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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當時這些城鎮雖在拜占庭帝國(ByzantineEmpire)的控制中,不過由於帝國在久經與東哥德王國(OstrogothicKingdom)的戰爭後,其在義大利勢力已漸衰微,倫巴第人因而很容易地攻破拜占庭人的堡壘,占據了主要的城鎮,並建立了倫巴第王國(LombardKingdom)。</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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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可能由於拜占庭帝國的繁重稅負,當地的義大利—羅馬(Italo-Roman)人對於倫巴第人的統治,很快地即接受並服從。</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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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倫巴第王國的統治與其他蠻族國家類似的是,他們所統治的人民其文化水準皆較統治者本身為高,而且統治的人民都包括了日耳曼人與羅馬人,因此他們必須要提供足以保護此兩類人民之生命與財產的法律。</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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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為了便於管理,倫巴第人在統治時也採用了部分原有的措施,例如在羅馬籍顧問的協助下,倫巴第的國王保留了義大利北部原有的市政城市(municipalcivitas)作為倫巴第地方行政的基礎。</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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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倫巴第的法官雖然主要仍以修習[倫巴第法]為主,但在倫巴第的法律中,他們也認可義大利原有的[羅馬法](RomanLaw),並且承認倫巴第王國中的羅馬人可以使用[羅馬法]來解決爭端。</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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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不過不像東哥德、西哥德(Visigothic)等其他蠻族王國之日耳曼法的是,倫巴第的正式法庭仍以[倫巴第法]來審理案件,而不採行[羅馬法]。</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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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倫巴第法]由於倫巴第歷代國王的增添而愈趨完備。</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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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最早的[倫巴第法]係由羅塞爾國王(KingRothair)於西元六四三年所頒布,被稱為[羅塞爾敕令](Rothair'sEdic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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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從內容上來看,[羅塞爾敕令]幾乎完全是日耳曼的風俗傳統,僅有少部分是就義大利當地的條件而加以修正。</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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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與其他敕令相較之下,由於其對於倫巴第的法律原則有著完整的敘述,[羅塞爾敕令]可以被視為一部「法典」(code),其中包括了許多不同的範疇,包括與暴力、毀損等有關之侵犯的法律、家族法(familylaw)及財產法(propertylaw)等。</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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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在[羅塞爾敕令]之後,[倫巴第法]也歷經多次修改;</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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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其間西元六六八年時,格林渥德(Grimwald)曾作了一些簡短的補充。</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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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在西元七一三至七三五年間,李特普蘭國王(KingLiutprand)也大幅度增加了一百五十三條法律;</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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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西元七四五年及七四六年的拉奇斯(Ratchis)與西元七五○年及七五五年時的艾斯圖夫(Aistulf)亦小幅度地對[倫巴第法]有所增修。</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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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從內容上看,這些倫巴第國王之所以不斷增修[倫巴第法],主要目的是為應付處理層出不窮的特殊案例,因此[倫巴第法]發展到最後,不單只是日耳曼的風俗傳統,也演變成一種因應當地情況的新法律,其中有多處也受到[羅馬法]與基督教會[因為倫巴第人於七世紀時即皈依基督教]的影響。</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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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當倫巴第人於西元七七四年為法蘭克人(Franks)所征服後,義大利即成為一個在行政上分立的國土(separatekingdom),原有的[倫巴第法]在加羅林王朝(Carolingian)也經過多次修訂,而一直是義大利大部分人民所使用的法律。</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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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在義大利,[倫巴第法]除了以許多的手稿流通之外,也在倫巴第首府帕維亞的法律學校被教授著,成為許多學生研習的對象。</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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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在十一世紀晚期及十二世紀波隆納(Bologna)興起之前,帕維亞學校一直是西歐最富盛名的法律學校。</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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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當時學者對於[倫巴第法]的看法可分為兩派:一是傳統派(ancients),認為[倫巴第法]中應該要保持純粹的倫巴第人因素;</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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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而現代派(modernists)則認為應該要加入[羅馬法]的因素,使[倫巴第法]得以擴充。</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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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綜合來看,[倫巴第法]與其他早期的日耳曼法一樣,都是新興王權的產物;</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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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雖然名義上有經過諮詢的歷程,但實則都是王室為維持當時社會由家族走向國家過程中的和平與秩序而設立的。</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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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它們都設立了一個由王室指定成員所組成的司法體系,這些成員既掌理法律程序的進行,也控制了那些由社會代表所組成法庭。</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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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此外,除了西哥德王國之外,這些早期的日耳曼法也反映了在當時的社會中,家族的合作對於社會公義的維持仍是必要的,而國家僅是在於提供一個裁判所(tribunal)供各方仲裁之用。</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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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一旦法庭上有了仲裁的結果,各方的家族即不應再訴諸流血衝突。</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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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簡言之,[倫巴第法]與其他早期日耳曼法一樣,都屬當時日耳曼人生活實際及智性的羅馬式思考(Romanreasoning)的融合體,它們與當時西歐所發生的種族及文化融合一樣,也是一種法律上的融合。</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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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nbsp;</P>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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