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律】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韋伯律</FONT>】</FONT></STRONG></P> <P><STRONG>Weber'sLaw</STRONG></P><P><STRONG></STRONG> </P>
<P><STRONG>【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根據生理學的研究,個體對兩個重量(或聲、光等)之間的差異,須在這個差異達到可辨識的程度,即所謂的「恰好可分辨的差異度」(justnoticeabledifference,JND)或「差異閾」(differencethreshold),才能覺察出來。</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德國生理學家韋伯(E.H.Weber,1795~1878)發現在兩組不同的重量中,須較重的一組的兩個重量之間的差異,比較輕的一組的更大時,個體才能感覺出其差別。</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韋伯經一連串有關刺激與感覺的實驗研究,歸納出結論為:人類對差異的感覺作用,不僅由於刺激之間差異的比較,更重要的是「恰好可分辨的差異」與刺激強度的比例。</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韋伯發現這個比例是一個常數,稱為「韋伯分數」(Weberfraction)。</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如肌膚上重量感覺的韋伯分數為五十分之一,若先在肌膚上放一個三百公克重的東西(亦即刺激強度為300),如果重複放置這個東西,當然不會感覺出前後重量有差異;</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若放置比較重的東西,如三百零四公克,也不會感覺前後有差異,而要增加到三百零六公克,才能覺察出前後二者之間的差別。</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也就是說,這個「恰好可分辨的差異」為六公克;</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其韋伯分數就是三百分之六,亦即五十分之一。</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依此在基礎重量為六百公克時,「恰好可分辨的差異」則為十二公克,韋伯分數為六百分之十二,還是五十分之一。</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由此確定「恰可分辨的差異」是一個常數。</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韋伯的實驗研究結論轉換成數字公式,就是通稱的「韋伯律」,其公式如下:ΔI/I=K或ΔI=KIΔI代表「恰可分辨的差異」I代表刺激強度K為常數,也就是「韋伯分數」。</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不過,從不同感覺系統所得的韋伯分數,各不相同。</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如白色光視覺的韋伯分數為六十分之一,皮膚上熱(燙)的痛覺為三十分之一,中部音量的聽覺為十分之一,皮膚上的點壓覺為七分之一,橡皮臭味的嗅覺為四分之一,鹽的味覺為三分之一。</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人類對於這些輕微的感覺的辨識能力是從事精密工作的基礎,例如能辨識聲音之間的細微差異,才能真正鑑賞音樂的優劣;</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能分辨顏色的微小差異,才能真正評鑑美術作品的好壞。</STRONG></P>
<P><STRONG></STRONG> </P>
<P><STRONG></STRONG> </P>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