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碩 發表於 2012-11-22 00:13:59

【附屬實驗學校】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附屬實驗學校</FONT>】</FONT></STRONG></P>&nbsp;<P><STRONG>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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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附屬實驗學校係師範校院為提供學生實習,及從事教育實驗與研究工作,所設置的中小學校(含幼稚園)。</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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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此類學校由於具有示範或模範的性質,過去又有「模範學校」的稱呼。</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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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這類學校設校的法源依據,主要有三:(1)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修正原〔師範教育法〕為〔師資培育法〕之第十四條,「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校院得設附屬或實驗學校及幼稚園,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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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2)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修正公布之〔高級中學法〕第三條,「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之大學,為進行教育實驗及學生實習,得設立附屬高級中學。」</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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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同法第四條,「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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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3)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十九條,「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系)之大學,為辦理國民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得設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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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目前臺灣地區的九所師範學院,包括國立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屏東、花蓮、臺東等八所師範學院及臺北市立師範學院,均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國立臺灣及高雄兩所師範大學,設有附屬高級中學(並附設國中部)。</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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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這些學校的教師由校長依法遴聘,處室主任及職員由校長依法遴用,校長則由主管師範校院之校長,自各該師範校院教師中聘請適當人員兼任。</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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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至於這些學校的組織與管理,除依設校目的,得設實驗研究及實習輔導等專責單位外,餘皆適用同級學校的相關法規,其屬國民教育階段者,與鄰近同級學校採共同學區制。</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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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未來一般大學校院在申設教育院、系、所之後,為增進教育實驗、研究及實習的功能,師資培育制度所需的附屬或實驗學校,將會出現一定數量的成長。</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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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由於此一類型的學校,過去一直享有不錯的辦學聲譽,頗獲國人信賴,是以其在數量上的增加,可以擴大服務層面,為我國中小學教育注入新血,導引教育的改革與進步。</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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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nbsp;</P>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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