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學院經費管理規定(大陸地區)】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民族學院經費管理規定(大陸地區)</FONT>】</FONT></STRONG></P> <P><STRONG>【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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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民族學院經費管理規定是指大陸地區官方對民族學院經費的畫分和預算所作的規定。</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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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一九六三年十一月由財政部、教育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政府聯合發出〔關於民族學院經費畫分和預算管理的幾點規定〕。</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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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此項規定的具體內容是:(1)列入高等學校名單的西北民族學院、西南民族學院、廣西民族學院和青海民族學院的事業費由該民族學院所在地區的教育事業費的「高等教育費」項下列支。</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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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2)未列入高等學校名單的雲南民族學院、廣東民族學院和以少數民族幹部輪流訓練為主的民族學院或學校,其事業費由所在省(區)、地區(州)的財政部門同該省(區)、地區(州)的民族事務委員會商量解決,在「其他支出」款內列支。</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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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3)凡列入高等學校名單的民族學院附設的預科、中等教育事業和少數民族幹部訓練等事業經費,也由各地教育事業經費的「高等教育費」項下列支;</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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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沒有列入高等學校的民族學院或者以幹部培訓為主的民族學院(校)附設的預科、中等教育等事業經費仍由「其他支出」款內列支。</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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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4)列入高等學校名單的民族學院附設的預科、幹訓等事業費支出計畫,由當地教育部門和民族事務委員會共同研究安排;</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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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未列入高等學校名單的民族學院或以少數民族幹部培訓為主的民族院校的幹部訓練等事業費支出計畫,由各地民族事務委員會和當地財政部門協商安排,上報請示當地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抄送報告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財政部備案。</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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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 </P>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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