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碩 發表於 2012-11-18 16:48:21

【[一九七三年綜合就業訓練法案](美國)】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一九七三年綜合就業訓練法案](美國)</FONT>】</FONT></STRONG></P>&nbsp;<P><STRONG>(USA)</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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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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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美國[一九七三年綜合就業訓練法案]係為取代[人力發展訓練法案](ManpowerDevelopmentandTrainingAct,MDTA),尼克森政府於一九七三年統合各種與就業訓練有關的方案,經國會通過而頒布[綜合就業訓練法案](ComprehensiveEmploymentandTrainingAct,CETA)。</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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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該法案希望藉由綜合各聯邦、州及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各種就業的訓練機會、計畫、活動或其他相關的服務,使國家的經濟發展、社區發展、職業教育、職業復健、公共服務與社會服務等計畫之間能作更密切且更彈性的配合與協調,以提供經濟性的環境不利者、失業者及低度就業者,能有更多更有用的工作訓練與就業機會。</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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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該法的主要目的便在於:(1)建立一個州和地方間的法案,以提供就業困難者以工作訓練、就業機會、和社會服務;</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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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2)確保訓練方案和其他計畫能導較佳的就業和生活上的自給自足。</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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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綜合就業訓練法案]不僅統合了當時由聯邦政府資助推動的多種就業訓練及服務有關之方案,同時亦授權地方自行決定辦理訓練計畫。</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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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為求適應時代的變遷,該法稍後曾於一九七八年時修正,但隨著國際經濟情勢的轉變,進入一九八○年代以後,美國在科技快速發展、國際競爭的強大壓力、以及本身人口結構的改變等多重因素衝擊之下,雷根總統終於在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三日簽署國會所通過的[工作訓練協和法案](JobTrainingPartnershipAct,JTPA),以取代原來的[綜合就業訓練法案]。</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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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nbsp;</P>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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